為獎勵客家普及著作之出版,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
109(2020)年11月27日第一屆第15次董事會核定
109(2020)年12月29日公布實施
110(2021)年11月30日第一屆第27次董事會修訂
111(2022)年6月29日第一屆第34次董事會修訂
111(2022)年12月15日第二屆第3次董事會修訂
112(2023)年10月30日第二屆第13次董事會修訂
一、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勵客家普及著作之出版,增進國人認識並弘揚客家文化,爰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大專校院及經合法登記之出版事業機構、學術團體、社會團體或設籍中華民國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者)。
三、 補助項目:
(一) 圖書。
(二) 連續性出版品(含全國性刊物與地區性刊物)。
(三) 有聲及影像出版品。
(四) 網際網路出版品。
四、 補助方式:
(一) 每冊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叢書,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出版品之著作內容及編排方式經評定確屬優異者,每冊最高補助金額得提高至新臺幣八十萬元;已核定補助之出版計畫經同意變更,以及結算之出版總經費未依核定計畫執行(發行量、經費等)時,本基金會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二)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提出申請補助以五案為限,獲本基金會核定補助以二案為限;社區報、期刊、雜誌及連續性出版品以核定補助一次為原則。依本計畫接受補助屆期尚未結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請,如再提出申請者,得不予受理。
(三) 同一出版品不得重複申請;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四) 為使有限的補助資源妥善分配,同一出版品若同時獲得本基金會與客家委員會或所(附)屬單位補助,獲補助者應即告知本基金會,並就本基金會及客家委員會或所(附)屬單位擇一接受補助款。
(五) 本要點為獎補助性質,補助項目以編輯印刷等製作費、網際網路類則以製作數位推廣等相關項目為原則,不予補助項目為行政管理費(大專校院除外)、經常性人事費及設備購置費等基本營運費。
(六) 學術類型出版品亦列入本補助範圍。
五、 申請資料: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出版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切結書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附件四)。
(四) 出版事業機構應附出版事業登記證書影本,學術及社會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自然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五) 申請文件之光碟、隨身碟或電子檔。
六、 申請期間及程序:
(一) 申請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第五點所列申請文件,函送本基金會辦理,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基金會得不予受理;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未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原則不予退件。
(二) 已核定不予補助之出版計畫,不得以相同或相似主題與內容重新申請。
七、 審查程序:
(一) 本基金會先依資格及文件等進行初審,再由本基金會組成審查小組,依審查標準審查評定,並將審查結果簽奉核定後通知各申請者。
(二) 審查標準:
1、 主題:與客家事務、文化、歷史之保存、研究、傳承、創新與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推廣,及有助於客家傳播數位匯流等網路推廣等內容。
2、 內容:對客家文化發展具有之積極價值與貢獻程度等。
3、 形式:整體設計之創意性及豐富度。
4、 其他: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相關出版成果等。
八、 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採結案金額一次性撥付方式為之;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以下簡稱受補助者),如出版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出版者,最遲應於結案前十五日報本基金會重新核辦;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者接受本基金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法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基金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三十天內,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報本基金會請款:
1、大專校院:應檢具收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出版品十份。
2、其他受補助者:應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應敘明獲補助經費執行項[目及金額明細)、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及出版品十份。計畫執行原始憑證受補助單位應保留七年,本基金會保留索取權利。
(四) 倘計畫於十二月份始執行完成者,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依前款規定辦理核銷;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或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基金會核備者,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
(五) 受補助者為大專校院,以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原始憑證免送本基金會,並請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基金會派員查核。
(六) 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者依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七) 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九、 輔導與考核:
(一) 為求計畫落實推動,本基金會得派員或委託專業團隊實地瞭解實施情形,並進行計畫進度之督導查核及實地輔導,為鼓勵申請單位主動、積極出席出版培力及成果分享會,及多元年齡族群閱聽需求之友善、周延性等,其參與度及出版內容等納入申請、審查之參據。
(二) 查核項目包括計畫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等。
(三) 出版成效列為爾後申請補助之績效衡量指標,如發現出版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基金會除追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 注意事項:
(一) 本基金會員工、各級政府機關(構)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各政黨及其所(附)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捐助人)之組織出版計畫,不予補助。
(二) 獲補助之平面出版品應於版權頁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有聲及影像出版品、網際網路出版品應於片頭或片尾、內容介紹或明顯處等指定方式,將本基金會列為贊助單位。受補助者若未依規定註記,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
(三) 受補助者應同意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於結案請款時,開具無償授權本基金會的公開發表之同意書(如附件四)。
(四) 連續性出版品應將本基金會列為每期寄贈單位,於出版後十五日內寄送一份至本基金會。
(五) 出版品內容如涉及侵權行為、違背申請目的、執行不實或相關法令者,概由受補助者負一切法律責任,受侵害之第三人不得向本基金會主張一切權利事項。本基金會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於必要時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六) 為營造有利於客家出版內容相關工作推展之環境,獲補助出版計畫,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保障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之相關權益。如有任何爭議,獲補助者應依法積極處理並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會保留撤銷其獲補助資格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之權利。
十一、 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於簽奉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辦理。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