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為宗旨。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
二、 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 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
四、 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 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
六、 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青峰路一段49-57號10樓,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設置分支機構。
第五條 本基金會有關組織、管理、財務規定,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法等相關法律及本章程辦理。
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
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無償捐助之。嗣後繼續募集,其方法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贈或由社會各界捐助。
第七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二、 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 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 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 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 其他有關收入。
第三章 組織及管理
第一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董事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九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四、 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 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
六、 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 其他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改聘規定辦理。
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依第一項規定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
一、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 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 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 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 非本國籍人士。
八、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九、 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
十、 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十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十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三、 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並由通知法院登記: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因過失犯罪者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基金會之利益。
三、 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
四、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五、 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三次。
六、 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基金會形象,有確實證據。
七、 其他有之不適任董事職務之行為。
八、 有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但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為當然解任事由,不在此限。
九、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基金會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節 監察人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
第十六條 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七條 監察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
二、 決算表冊之審核。
三、 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五、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第十八條 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有關董事之規定,於監察人適用之。
第十九條 監察人有第十三條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監察人。
第二十條 監察人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外,有關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及當然解任之情形準用之。
第三節 總經理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 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 總經理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五、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產及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 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三、 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第二十五條 董事、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
董事、監察人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董事之利益迴避之規定,於總經理適用之。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
第二十九條 每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應依法向本基金會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每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作業。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歸屬國庫:
一、 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 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訂立,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